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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廣清吏司

官署名。簡稱湖廣司。(1)明清戶部諸司之一。掌理湖廣(湖南、湖北)錢糧收支數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湖广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倉科、金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國子監、教坊司、在京茂陵等八衛及興都留守司之俸餉。南京戶部亦置湖廣清吏司,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設郎中、員外郎及筆帖式、經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倉科、火房等機構分辦司務,兼掌耗羨銀兩之動支。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2)明清刑部諸司之一。掌理湖廣(湖南、湖北)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改湖广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兼掌右軍都督府、天財庫、在京留守右等九衛及渤海千戶所等處刑名之事。南京刑部亦置,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沿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及經承若干人,兼掌收辦湖廣道御史、荊州將軍之文移。光緒三十二年裁。

湖廣清吏司字典分解

湖廣的解釋 [Hubei and Hunan provinces] 指湖北與湖南。原為明朝省名(元代的湖廣還包括了兩廣,明代則不包括,但仍用舊名)

也學習下:湖縣【歷史地名】

西漢建元元年 (前140) 改胡縣置,屬內史(後屬京兆尹)。治所在今河南靈寶市西北原閿鄉縣城。東漢屬弘農郡。北魏正光中改為湖城縣 (或作胡城縣)。 古縣名。西漢初置胡縣,建元元年(前140年)改作湖縣,治今河南省靈寶市西北文鄉西。《漢書·戾太子傳》:“太子之亡也,東至湖”,即此。屬京兆尹。東漢建武十五年(39年)改屬弘農郡。北魏改為湖城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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