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國教士護照來往照會
①義大利駐華公使與清政府總理衙門之間的往復照會。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1888.9.29)意方首先致照,同年九月五日清方復照被迫應允對方要求,凡兩件。主要議定持有意公使館所發執照的意國傳教士前往中國內地,所享權益與法國傳教士等同。②意駐華公使與總理衙門之間的又一組照會。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888.11.26)意方首先致照,同年十一月二十日(12.22)清方復照被迫應允對方要求,其後意方又復照肯定,凡三件。主要議定:義大利傳教士前往陝西、山西、河南、湖北四省,山東省除兗州、曹州、沂州、濟寧諸府的其他地方,湖南省沅江以南地區,護照由意方頒發;如有別國傳教士前往上述地方,須由其本國駐華公使館證明其國籍,清方才可放行,如籍別有訛,則由意方處理;在上述地方有關意國教士之事,均由意方自理,別國教士之事則由其本國官員辦理,清方均不能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