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八月清政府為籌備立憲先期制定的憲法綱要。共二十三條。由“君上大權”與“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組成,前者屬“正文”,共十四條。後者屬“附錄”,共九條。規定皇統永遠世襲、皇權不可侵犯,皇帝有制訂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院、任免官吏、統率軍隊、宣戰媾和、宣布戒嚴、總攬司法等特權;同時還規定,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得皇帝批准,不準施行。臣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與納稅、當兵之義務,但皇帝可以詔令限制人民自由。
欽定憲法大綱字典分解
欽定的解釋 [compiled and published by imperial order] 皇帝自己著述或親自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