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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法則

元代海外貿易條例。先後頒布兩次:第一次在至元三十年(1293),共二十三條;第二次在延祐元年(1314),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有:舶商出海手續,舶船回國時的檢查辦法,抽分抽稅比例,禁止出口的貨物種類,外船、外人來元的處置辦法等。兩次頒布的法則大體相同,但前一次規定七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一次減為三處,並把抽分比例提高一倍。

市舶法則字典分解

市舶的解釋 (1).古代中國對中外互市商船的通稱。亦指海外貿易。《新唐書·盧奐傳》:“污吏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幹其法,遠俗為安。”《資治通鑑·唐玄宗開元四年》:“有胡人

法則的解釋 (1) [rule]∶規律自然的法則(2)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度;規範(3) [method]∶方法,辦法我教你一個法則,喚做負荊

多學一學:市官【歷史知識】

官名。(1)掌市場貿易之官。《周禮·地官·序官》:“司市下大夫二人。”鄭玄註:“司市,市官之長。”賈公彥疏:“市官,謂質人以下至泉府。”《漢書·王莽傳中》:“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唐大中五年(851)州縣職員令:大都督府置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違;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師三人。中縣滿三千戶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謂市官。(2)行刑官。南朝置。《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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