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院
官署名。五代始置。宋初不置。仁宗明道元年(1032)置。知院官以司諫、正言充任,如他官兼領則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慶曆四年(1044),規定不用現任宰相、執政推薦者為諫官。元豐改制,以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院長官,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司諫、正言亦專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用不當,三省至各官署事有違失,皆可諫正。元祐八年(1093),規定不用執政官親戚為諫官。靖康元年(1126)定製,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均須由皇帝親自任命。建炎三年(1129),詔令諫官不再分隸門下、中書兩省而另立官署,準許諫官與兩省官相見議事,並命諫議大夫主管登聞檢院,司諫、正言主管登聞鼓院。遼代南面官設右諫院隸中書省,左諫院隸門下省。兩院各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等官。金設諫院,列於監、寺之官,不屬三省。官長為左、右諫議大夫,正四品。下設左、右司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等官。明洪武十三年(1380)設,置左、右司諫,左、右正言,以耆儒充任。十五年又置諫議大夫。掌侍從、規諫。後皆罷,其職歸於六科。
諫院字典分解
諫院的解釋 (1).御史台的別稱。 唐 劉禹錫 《送國子令狐博士赴興元覲省》詩:“相門才子 高陽 族,學者清資五品官。諫院過時榮棣萼, 謝 庭歸去蹋芝蘭。”按, 令狐博士
諫的解釋 諫 (諫) jiàn 舊時稱規勸君主或尊長,使改正錯誤:諫勸。進諫。諫阻。兵諫。從諫如流。 筆畫數:11; 部首:訁; 筆順編號:45125431234
院的解釋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