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兩稅法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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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唐後期主要稅制。安史之亂後,均田制徹底破壞,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戶籍紊亂,租庸調無法徵收。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主持改變舊稅制度,廢除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實施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不過六月,秋稅不過十一月。“取大曆中一年科錢穀數最多者”制定稅額,實際是建中以前各種稅(戶稅、地稅、租庸調等)的總合。稅額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後,各州、縣之額保持不變,不準減少。徵收的範圍亦比租庸調擴大,戶不分主客,人不分丁中,包括九品官員、商人、客戶等,都須納稅。部分稅額並計錢徵收。實施以後,朝廷收入增加,百姓力役負擔亦有減輕。但因以錢計稅,物價波動,錢重物輕,增加了納稅者的負擔。而兩稅制下土地買賣合法,兼併更劇,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只有逃亡,或淪為佃戶、莊客。此後,宋、元、明歷代田賦均分夏、秋兩季徵收,亦沿稱兩稅,但具體內容則有不同。一條鞭法推行後,不再用兩稅名稱。參見“兩稅”。

詞語分解

  • 兩稅法的解釋 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後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
  • 兩稅的解釋 .夏稅和秋稅的合稱。 唐德宗 時 楊炎 作兩稅法,並租庸調為一,令以錢輸稅。夏輸不超過六月,秋輸不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二:“京城減收兩稅之半。”《新唐書·崔造傳》:“ 造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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