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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經聖制

典名。北周宣帝於大象元年(579)頒行。法令嚴峻。宿衛官員一日不到直,削除官職。逃亡者皆處死,並籍沒家口。上書有錯字者,即加懲處。鞭、杖皆以一百二十為度,稱為天杖。以後又加為二百四十。宣帝死後,楊堅輔政,廢。

刑經聖制字典分解

成語刑經聖制的解釋 北周 宣帝 制訂的法律。《北史·周紀下》:“至是,為刑經聖制,其法深刻,大醮於 正武殿 ,告天而行焉。”《隋書·刑法志》:“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頒布刑經聖制,用

聖制的解釋 古代聖人的法制。《史記·禮書》:“至 秦 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採擇其善,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漢書·效祀志下》:“違俗復古,循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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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官修。六卷。清有關刑事案例的彙編。刑部多次編輯案例、奏案、通行章程,以供各地參考執行。除收輯徒流、赦免、老小廢疾收贖等案例外,還包括吏律職制,戶律田宅、倉庫、課稅,禮律祭祀,兵律軍政、關津,刑律盜賊等內容。有同治八年(1869)聚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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