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知識>> 會訂古巴華工條款

會訂古巴華工條款

西班牙與清政府訂立的條約。光緒三年十月十三日(1877.11.17),由總理衙門大臣沈桂芬、毛昶熙等與西班牙駐華公使伊巴理(Carlos Antonio de Espana,? —1880)簽於北京。凡十六款。主要內容:(1)嗣後西班牙不再招華工出洋,但華民自願往古巴者中國不能禁阻;(2)在古巴的華民任便他往;(3)在古巴的華工,契約期滿者按約送回,未滿者俟期滿;(4)清政府派領事駐古巴,管理華僑事務。

多看看:會銜【歷史官職】

官場用語。清制,凡公文由兩人以上聯合署名者稱“會銜”。

會訂古巴華工條款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