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場衙門
官署名。清戶部所屬機構,設於順治元年(1644)。掌京倉、通倉及北河運糧事務。設總督倉場侍郎滿、漢各一人,駐紮通州新城總理糧務。所轄有坐糧廳,設滿、漢官各一人,掌驗收漕糧,催督轉運及北河浚淺,通濟庫出納諸事。大通橋監督滿、漢各一人,掌轉大通橋之陸運。京通各倉監督俱滿、漢各一人。京倉有祿米倉、南新倉、舊太倉、海運倉、北新倉、富新倉、興平倉、太平倉、儲濟倉、本裕倉、豐益倉。通倉有中、西二倉。
倉場衙門字典分解
倉場的解釋 (1).官方收納糧食或其他物資的場所。 清 置倉場衙門,以戶部侍郎主之,掌京倉(京城內外糧倉)、通倉( 通州 糧倉)的政令。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衙門的解釋 [yamen,government office in old China] 舊時官吏辦公的地方;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