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議簡明條款

歷史字典解釋

簡稱《中法簡明條款》,亦稱《李福協定》。中法戰爭期間法國誘脅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1884.5.11),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代表福祿諾(Francois Frnest Fournier,1842—1934)簽於天津。凡五款。主要內容:(1)清政府不干涉法、越間已訂和將訂之條約;(2)中國自越南即行撤軍;(3)中越邊境開埠通商,按“於法國商務極為有益之則”議定商約稅則;(4)三個月後對該約條款再行詳議。此次議約,促使法國進一步擴大對中國的侵略戰爭。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條款的解釋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詳細解釋.檔案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眾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迴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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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開皇十六年置。治今河北黃驊市西北。屬瀛州。唐武德時屬景州,貞觀後改屬滄州。乾符元年,縣生野稻水谷二千餘頃,燕、魏饑民就食之,因改名乾符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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