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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旬法

曆法名詞。一種記日法。以十天為一旬,月分上、中、下旬。《書·堯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殷商甲骨卜辭中就有“旬”字和卜旬的制度,說明中國早在上古就有紀旬法,後來自然又演變出一月分三旬的制度,即上(或初)旬從初一到初十;中旬從十一到二十;下旬從二十一到三十(遇小月,下旬只有九日)。有人則認為:夏代可能已產生天干記日法,即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個字來記日。用十進位法的天干記日,或許是紀旬法的基礎。

紀旬法字典分解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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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體裁名。由本紀、表、書(志)、世家、列傳等組成。因以本紀、列傳為主,故名。創始於西漢司馬遷的《史記》。其優點是便於記載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情況,能廣泛地記載社會各階級、階層人物的事跡,內容比較豐富。缺點是記事分散於本紀、列傳、書(志)等篇之中,不能完整地敘述每一歷史事件的過程,不能表明歷史事件之間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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