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頒行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因對常平倉法進行改革,故又稱常平新法。其法:於夏秋未熟前,凡民戶自願請貸者,即將所貸糧食折成現錢貸付,歸還時令隨稅納還。具體規定要點有:請錢須五戶以上結為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有物力戶充甲頭;量人戶物力以定錢數多少,如河北第五等戶和客戶不得過一貫五百文,第四等戶三貫,第三等戶六貫,第二等戶十貫,第一等戶十五貫;其願借貸糧食者,即以時價估作錢數支給;隨兩稅償還,須在原借數外每料加納三分或二分息錢。立法本意,是為了“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但推行之中,不免有抑勒等情。原定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試行,俟成次第,再推之諸路,尋以根據部分反映,謂民間多願支貸,遂遍下諸路施行,每路置提舉官以掌之。元祐元年(1086)罷。後廢行不常。
青苗法字典分解
青苗的解釋 [young crops] 處於生命、發育、生長的最初或相對較早階段的沒有成熟的莊稼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