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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通商條約

義大利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1866.10.26),由清總理衙門大臣譚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與意國使臣阿爾明雍(Vittorio Arminjon)簽於北京。凡五十五款。主要內容:(1)義大利可遣使駐北京和往來中國各地;(2)中國各通商口岸準義大利設領事,任便意商貿易、賃房買屋、租地建造;(3)意人可持照到中國內地通商、遊歷;(4)意人可任便僱傭華人,買賣各種書籍;(5)義大利在華商稅俱照通例,與列強均等;(6)清方負責保護意人在華之財貨、債權;(7)義大利享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隨同此約還簽訂了《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中意通商條約字典分解

中意的解釋 [be to one’s liking;catch (take) one's fancy;meet with one's wishes] 合乎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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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西晉始置,為御史台下屬機構。設侍御史掌其事。東晉、南朝宋沿置。其後置否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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