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
官制用語。漢代有“三互法”,令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為官不得相鄰,以避嫌疑。唐廣德二年(764),令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諸同正員三品以下及諸王、駙馬等,其親屬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永泰元年(765),復令不得任本貫州、縣官及本貫鄰縣官。宋代官員,凡本族緦麻以上親、有服及無服外親,於職事有統攝或相干者,皆須迴避。如宰相、執政親屬不得任兩制及台諫官,官員不得在祖籍及有親戚處任地方長官。明初,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後,免南北之限,除學官外,一律不得於本省為官。清代法漸細密,文職官員不得在本籍和原籍任職,親屬不得在同一地方或同一衙門做官。另,明、清鄉會試,上自主考官,下至總理供給官,其子弟、本族、姻親及其他至親等,不許入考,亦謂之迴避。
迴避字典分解
迴避的解釋 [challenge]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迴避制度
回的解釋 回 (③迴) huí 還,走向原來的地方:回家。 掉轉:回首(回頭看)。回顧。回眸。回曖。妙手回春。 曲折,環繞,旋轉:迴旋。迴腸。迴廊(曲折迴環的走廊)。 答
避的解釋 避 bì 躲,設法躲開:避雨。避暑。避世。避諱。迴避。避重就輕。避世絕俗。 防止:避免。避孕。避嫌。避雷針。 躲就 筆畫數:16; 部首:辶; 筆順編號: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