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護賠償審斷專章

歷史字典解釋

列強與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880.1.8)簽於北京。包括行船、停船、救護、賠償、審斷五項,其中審斷款項中規定:在中國水域外國船隻相互碰撞,全由外國官員審斷;如中外船隻碰撞,則須由中外官員“會審”。

詞語分解

  • 內港的解釋 與外港相對而言,港口距海較遠之部分。內港一般具有附加的防護體,常為主要停泊處詳細解釋設在江河湖泊沿岸的港口。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六:“夜,忽小舟百十齣下游內港,乘風潮火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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