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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執法官

官名。清末新陸軍職官。光緒三十年(1904)定新陸軍營制,始置。每軍一人,正三品,正參領充,簡放。掌考查全軍法律。平時不編軍,故不常置。

總執法官字典分解

法官的解釋 (1) [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爭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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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①元明清朝廷修書的主持者。負責組織、裁定全書。元朝修宋、金、遼三史,以丞相脫脫為都總裁,又置總裁若干。其後凡官修篇幅較大之書,例以進呈領銜之大臣為總裁。明朝永樂(1403—1424)中纂修永樂大典,自翰林院學士、史官以至僧儒布衣等皆得充任,多至十餘人。後多以太子師保、殿閣大學士等充任。② 明朝直省鄉試主考的通稱。清朝會試主考之別稱。 官職名。宋稱國史實錄院監修為總裁;元代修宋遼金三史,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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