晝夜漏刻
計時學名詞。晝漏刻和夜漏刻的合稱,古代分一晝夜為一百刻。以日入後三刻(後改二刻半),為昏,以日出前三刻(後改二刻半),為旦,從昏到旦為夜漏刻;從旦到昏為晝漏刻。冬至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分晝夜各五十刻。由於冬、夏至時間相隔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三日,而晝夜漏刻相差二十刻,因此在東漢以前規定從冬(夏)至日起,每隔九日晝漏增(減)一刻。事實上每日晝長的變化並不相等,誤差可達到二、三刻。東漢以後,由於漏刻測量逐步精確,自永元十四年(102)起,按太陽去極度,每隔二度四分時,漏刻增減一刻。自《後漢四分曆》以後,各個曆法中都根據自己的測算,將二十四節氣日的晝夜漏刻或相應的其他數據列表繪出。與晝夜百刻平行的,還有一晝夜分為十二時辰制度,每辰等於81/3刻。由於一百刻不能為十二整除,一百刻與十二時辰難以配合。漢哀帝建平二年(前5)和王莽居攝三年(8),改百刻為百二十刻,但不久即停止。南朝梁武帝天監六年(507),曾一度改晝夜九十六刻。大同十年(544),又改為一百零八刻,也都只通行數十年。到陳文帝(約563)朱史造漏刻,又復百刻制;唐宋以來,仍用百刻制。清以後又改為九十六刻和十二時辰配合使用。
晝夜漏刻字典分解
晝夜的解釋 (1) [day and night;round the clock] 白晝與夜晚不分晝夜晝夜營業死生,晝夜事也。——宋·
漏刻的解釋 (1).古計時器。即漏壺。因漏壺的箭上刻符號表時間,故稱。《六韜·分兵》:“明告戰日,漏刻有時。”《漢書·哀帝紀》:“漏刻以百二十為度。” 顏師古 註:“舊漏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