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院章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由資政院總裁會同軍機大臣奏定,復於宣統元年(1909)、三年改訂和續訂,並頒布施行。共十章六十五條。主要內容:總綱規定“資政院欽遵諭旨,以取決公論,豫立上下議院基礎為宗旨”。設總裁二人總理全院事務,以王公大臣簡充;副總裁二人佐理全院事務,以三品以上大員簡充。會議分常年會議(每年一次)、臨時會議(不定期)兩種。並對議員的資格、名額分配、任期,以及資政院與行政衙門的關係、與各省咨議局的關係、與人民之關係,資政院的編制、紀律、經費等,均作明確規定。
資政院院章字典分解
資政的解釋 (1).幫助治理國政。 唐 道宣 《敘元魏太武廢佛法事》:“帝諱 燾 ,以 明元帝 泰常 八年即位,時年八歲,尚在幼沖,資政所由,唯恃台輔。” 太平天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