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
①明代官府採買制度,原由官府按鋪商行業編為排甲,輪流辦理。後因鋪商不堪賠累,改為征銀在官。每遇衙門辦料,由官府直接召商採買。②明代征取上供物料制度。凡所征非其地所產,則發給價鈔或折以稅糧,令民收買上納,謂之買辦。③又稱“康白度”(葡萄牙文Comprador的音譯)。舊中國替外國資本家服務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為住在廣州商館的外商所雇用,替外商經理錢財貨物、賣出進口貨、採購出口貨。須由行商、通事作保,不能由外商任意選雇。鴉片戰爭後,外商以不平等的《望廈條約》為依據,可自由雇用買辦,地方官不得過問。隨著洋行的增多,買辦亦參與洋行的業務經營,成為外商的代理人。
買辦字典分解
買辦的解釋 (1) [comprador](2) 舊時官府或豪富人家中管採購、辦雜務的人(3) 替外國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經營商業、銀行業、保險業、工礦業、運輸業等的中間人和
買的解釋 買 (買) mǎi 拿錢換東西,與“賣”相對:買賣。買辦(a.中國明代專指對宮廷供套用品的商人;b.鴉片戰爭後指外國商人在中國市場上推銷商品的代理人)。買名。買
辦的解釋 辦 (辦) bàn 處理:辦公。辦事。辦理。 處分:懲辦。法辦。首惡必辦。 置備:辦置。辦貨。 創設:創辦。興(x塶g )辦。 筆畫數:4; 部首:力; 筆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