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通商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權大臣徐壽朋與朝鮮外部大臣朴齊純在漢城簽訂。共十五款,附以“朝鮮國海關稅則”。主要內容:兩國互派公使和事,不得以商人兼充,並不得兼理商務;兩國商民享一切利益,貨物進出口悉照最惠國商民稅鈔例;領事裁權相等;兩國邊民向來互市,宜重定陸路通商章程稅則。

詞語分解

  • 中朝的解釋 .臨朝之時。《史記·范雎蔡澤列傳》:“ 昭王 臨朝嘆息, 應侯 進曰:‘臣聞主憂臣辱,主辱臣死。今大王中朝而憂,臣敢請其罪。’”. 漢 代朝官自 武帝 以後有中朝、外朝之分。中朝即內朝。《漢書·劉輔傳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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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烏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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