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於社
以人為犧牲祭祀社神。《左傳·僖公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又,《昭公十年》:“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皆為用敵酋為人牲於社之例。對人牲之處置,有“伐”,即以戈砍頭;有“劌”,即割殺;有“施”(或稱“刳”、“剔”),即剖腹掏腸;有“”(或作“磔”),即將經刳剔的人牲張開風乾;有“”(或作“乇”),即刺頸取血;有“久”(或作“灸”),即炮烙人牲;有“鼐”(或作“烹”),即烹煮人牲;有“焚”(或作“”),即焚燒人牲;有“臽”,即活埋人牲;“俎”(或作“菹”),將人牲做成肉醬;有“彝”(或作“屍”),即殺而陳屍等。據研究,此系原始部落戰爭以俘獻捷的人祭遺風。
用人於社字典分解
用人的解釋 [servant] 僕人女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