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場局
明代官營銀礦開採和冶煉的管理機構,也指官營開採和冶煉的場所。洪武初禁開銀礦,洪武十九年(1386)始在福建尤溪縣銀屏山置銀場,管爐冶四十二座。繼又在浙江溫州、麗水、平陽等七縣設銀場局。永樂年間開陝西商縣(今商州)鳳皇山銀坑八所,福建浦城縣馬鞍山等坑三所,雲南大理設銀冶。其時征福建銀課歲額三萬餘兩,浙江八萬餘兩,宣宗時又各增萬兩。正統時下詔封閒礦坑,撤閘辦官。景泰年間以盜礦者多,復開,並命中官督辦。天順以後開雲南銀礦,歲課達十萬兩有奇。萬曆年間,以中官為礦監,四出開採金銀礦,成為擾民之一大禍害。
銀場局字典分解
銀場的解釋 銀礦的礦場。 宋 歐陽修 《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銘》:“知 臨江縣 ,監 潭州 銀場。”《宋史·太祖紀二》:“乙酉,罷 賀州 銀場。” 清 魏源 《聖武記》卷
局國語字典 局 jú 部分:局部。局麻(局部麻醉)。 機關及團體組織分工辦事的單位:教育局。 某些商店的名稱:書局。 棋盤:棋局。 下棋或其他比賽進行一次:下了一局棋。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