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歷史字典解釋:
法令名稱。即成例。《晉書·刑法志》:“故集罰例以為刑名,冠於律首。”歷代均有。朝廷對某些人、事的處理,為律、令、格、式所未載,後相繼援用,遂成慣例,經選擇後編入現行條法,即為“例”,與敕有同等效力。歷代在實際套用時情況各有不同,官員經常棄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詞語分解
- 例的字典解釋 例 ì 可以做依據的事物:例證。例題。舉例。例句。例如。 規定:例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體例。凡例。條例。破例。發凡起例。 按規定的,照成規進行的:例會。例假。例行公事。 調查或統計時指
歷史知識推薦:追駁
法律用語。明代大理寺之職掌。凡刑部、都察院移於大理寺之案件,經*圓審,招供仍不明者,則移他司再審,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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