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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條款

即《中英會議藏印條款》。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藏印續約》。英文本稱《1890年哲、藏條約附屬通商、交涉、遊牧章程》。系《中英藏印條約》的附加條款。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12.5),由清政府代表何長榮與英國政務司保爾(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簽於大吉嶺。凡十二款。主要內容:(1)中國開放亞東為商埠,任英商前往貿易,並允英國派員駐寓;(2)出入藏哲邊界之英、印貨物,自亞東開放之日起五年內免稅;(3)限制藏民在哲孟雄(今錫金)之傳統遊牧。

順便了解:中法滇越界約【歷史知識】

法國與清政府訂立的中國雲南與越南的界約。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897.6.13),由清方官員劉春霖與法國代表本義德稱簽于越南保勝。系根據前訂有關條約,分四段具體劃定滇越分界並確定界碑樹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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