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條款
即《中英會議藏印條款》。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藏印續約》。英文本稱《1890年哲、藏條約附屬通商、交涉、遊牧章程》。系《中英藏印條約》的附加條款。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12.5),由清政府代表何長榮與英國政務司保爾(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簽於大吉嶺。凡十二款。主要內容:(1)中國開放亞東為商埠,任英商前往貿易,並允英國派員駐寓;(2)出入藏哲邊界之英、印貨物,自亞東開放之日起五年內免稅;(3)限制藏民在哲孟雄(今錫金)之傳統遊牧。
即《中英會議藏印條款》。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藏印續約》。英文本稱《1890年哲、藏條約附屬通商、交涉、遊牧章程》。系《中英藏印條約》的附加條款。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12.5),由清政府代表何長榮與英國政務司保爾(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簽於大吉嶺。凡十二款。主要內容:(1)中國開放亞東為商埠,任英商前往貿易,並允英國派員駐寓;(2)出入藏哲邊界之英、印貨物,自亞東開放之日起五年內免稅;(3)限制藏民在哲孟雄(今錫金)之傳統遊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