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實業學堂通則

歷史字典解釋

奏定學堂章程》的組成部分。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共分設學要旨、入學資序、學堂職務三章。規定:以振興農工商各項實業、為富國裕民之本計,專求實際,不尚空談為宗旨。分實業教員講習所(即實業師範學堂)、農業學堂、工業學堂、商業學堂、商船學堂、水產學堂(屬農業)、藝徒學堂(屬工業)等。各項學堂分為三等:高等實業學堂,招收中學畢業生入學肄業,三年畢業;中等實業學堂,招收高小畢業生入學肄業,三年畢業;初等實業學堂,招收初小畢業生入學肄業,三年畢業。並具體規定了各類各等學堂的培養目標與辦學宗旨等。

詞語分解

  • 通則的解釋 共同的法則詳細解釋普遍適用的規章或法則。 南朝 梁 沉約 《立左降詔》:“是故減秩居官,前代通則;貶職左遷,往朝繼軌。” 胡適 《<醒世姻緣傳>考證》:“作者在‘引起’里指出這一條可怕的通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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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玉元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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