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右治獄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宋元豐改制置,分左推、右推、寺案、知雜、檢治五案,掌在京百事當推治或時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事。元祐三年(1088)罷,紹聖二年(1095)復置。詳見“右治獄”。

詞語分解

  • 大理的解釋 .掌刑法的官。 秦 為廷尉, 漢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復為廷尉。 北齊 為大理卿, 隋 唐 以後沿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請立以為大理。” 陳奇猷
  • 治獄的解釋 審理案件。 漢 桓寬 《鹽鐵論·刑德》:“ 春秋 之治獄,論心定罪。”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徐中丞》:“﹝公﹞治獄如神。” 康有為 《上清帝第六書》:“縣令任重而選賤,俸薄而官卑,自治獄、催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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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寧宗時,建於建康府治今江蘇南京,取李悝“使民適足,賈平則止”之義。建康人口繁多,日食全仰商販,糧價不穩,人心即浮動。官建此倉,糴糧他郡,隨糴隨糶,以平糧價,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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