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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簡稱《遼南條約》,全稱為《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日本政府與清政府就交收遼南而訂立的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11.8),由清政府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日本駐華公使林董簽於北京。凡六款,另附《議定專條》。規定清政府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自交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離該地。參見“三國干涉還遼”。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字典分解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也學習下:中行【歷史官職】

①春秋晉國軍制。晉文公五年 (前632)於上、中、下三軍外增左、中、右三行,八年廢。《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晉侯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將中行。”②唐、宋尚書省六部依其辦公位次,分為前行、中行、後行、戶部、刑部為中行。 (1)春秋時晉國的建制步兵,見“三行”。(2)唐代六部分為前行、中行、後行。參見“前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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