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簡稱《遼南條約》,全稱為《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日本政府與清政府就交收遼南而訂立的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11.8),由清政府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日本駐華公使林董簽於北京。凡六款,另附《議定專條》。規定清政府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自交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離該地。參見“三國干涉還遼”。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字典分解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簡稱《遼南條約》,全稱為《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日本政府與清政府就交收遼南而訂立的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11.8),由清政府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日本駐華公使林董簽於北京。凡六款,另附《議定專條》。規定清政府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自交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離該地。參見“三國干涉還遼”。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