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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河分水之議

又稱回河之爭。宋代神宗、哲宗時對調整黃河河道的爭議。慶曆八年(公元1049年),黃河在商胡埽(今河南濮陽東北)大決,河水經今河北中南部至乾寧軍(今河北青縣)入今衛河,由天津入海,形成所謂“北流”。嘉祐五年(公元1060年),黃河又在大名(今屬河北)以東大段決口,東北循馬頰河入海,是謂“東流”。對於解決黃河屢次易道泛濫問題,朝臣意見不一。熙寧初,有人建議維持“北流”,而於沿岸修築護堤以防河水漫流。下游則水深河闊,可作為備御契丹的天然防線;另一些人則主張截斷北流,開二股河以導入東流。神宗採納後說,封閉北流,而黃河又多次決口,北流終不可斷。哲宗即位,開河分水之爭又起。一派認為,若維持北流而不塞斷,則北邊塘泊水涸,悉成平地,無險可倚,契丹騎兵甚易南下。如河口再次北移,遼界將在黃河南岸,一旦有警,京師不保,更為危險。另一派則認為河北塘泊並無多大軍事價值,地勢北高南低,河道不會向北移動。爭論不休。至紹聖元年(公元1099年),再塞北流,而又屢決泛濫。河水北流依舊,而東流堙塞。回河之爭遂漸平息。黃河之害仍未能治。

開河分水之議字典分解

開河的解釋 (1) [dig a canal]∶開挖河道(2) [(of a river)thaw]∶江河解凍

多學一學:開化府【歷史地名】

清康熙六年(1667)置,屬雲南省。雍正八年(1730)設文山為府治(即今雲南文山縣)。轄境約當今雲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大部及屏邊苗族自治縣、河口瑤族自治縣地。1913年廢。 清康熙五年(1666年)以臨安府之教化、王弄、安南三長官司地置。雍正七年(1729年)置文山縣(今縣)為治所。轄境約當今雲南省文山、麻栗坡、硯山、西疇、馬關、屏邊、河口等縣地。屬雲南省。1913年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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