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豁賤民
清代將身份低下的各種賤民編入民戶的措施。雍正元年(1723)將山西、陝西的樂戶,浙江紹興府墮民丐籍,編入民籍。五年將安徽寧國府世仆、徽州府伴開豁為良。 七年允許廣東沿海的疍戶上岸居住,與齊民一體編戶,視為良人。次年將江蘇常熟、昭文丐戶改作民戶。法令上允許賤民改業從良,實際上仍附加許多限制。
開豁賤民字典分解
開豁的解釋 (1).形容思想或胸懷開闊。 晉 夏侯湛 《東方朔畫贊》:“夫其明濟開豁,包含弘大,陵轢卿相,謿哂豪傑。” 宋 陳亮 《與章德茂侍郎書》:“侍郎開豁亮直,足
賤民的解釋 (1) [rabble]∶舊指社會地位低下沒有選擇職業自由的人(2) [untouchable;pariah]∶印度種姓以外的社會地位最低的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