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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又稱募役法、雇役法。北宋王安石變法中新政之一。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頒行。其法的基本原則為計產定賦,改差役為雇役。具體規定:①城鄉按家產多少分別劃分戶等。當役人戶各按戶等高下納錢,稱“免役錢”,而不再被差派服役。坊郭戶、宮戶、女戶、單丁、未成丁及寺觀戶六類舊無差役人戶,也按戶等交納相當同等民戶役錢之半,稱“助役錢”。又為防水旱年景役錢欠擱,而各多取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②衙前、戶長等役改差派為召募,而酬以雇值;里正、耆長、壯丁仍輪差鄉人,而分別減免其應納役錢。③過去用以酬獎衙前之榷賣坊場河渡等,改由官府專賣專營,以其錢補雇役開支。④戶等每三年或五年重新核定一次。按戶等所納免役、助役、寬剩諸錢都分兩次隨夏秋二稅一起交納。役錢徵收額由各州縣視當地所需雇值多少確定。此法的頒行有利於農民趨時赴事和抑制官僚豪富的特權。

免役法字典分解

免役法的解釋 宋 熙寧 年間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將差役改為雇役,由當役人戶按等第出錢,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稱為“免役法”,亦稱“ 募役法 ”。見《宋史·食貨志上五》、《宋史·

免役的解釋 (1) [exempt from service]∶免除某種規定的服役(2) [be exempted from military service]∶免服兵役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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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宋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置,屬戶部右曹,掌行免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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