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
由春秋、戰國到秦朝逐漸形成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春秋時,秦、晉、楚等國在邊地設縣,具有軍事設防的性質,後逐漸在內地推廣,才具有地方行政組織的性質。春秋末期,除齊國外,各大國都在戎狄雜居的地方設郡。戰國時,除齊國外,各國都在邊地設郡,也具有軍事設防的性質。從春秋末到戰國初,郡、縣是平行的。戰國中期以後,郡大於縣,成為郡縣兩級制。而秦國陸續兼併各國,每占新地,便設郡縣,所以,秦國兼併六國的過程,也就是郡、縣制遍布全中國的過程。秦統一中國後,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加到四十多郡,下設縣。郡縣長官,春秋、戰國時由國君或國王任免,秦代以後由皇帝任免,成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組成部分。
郡縣制字典分解
郡縣制的解釋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一種地方管理制度,形成於春秋時代和秦朝
郡縣的解釋 [province and county in ancient times] 古代兩級行政單位,大體相當今天的省與縣給貢職如郡縣。——《
制國語字典 制 (⑦製) zhì 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制式。制憲。 限定,約束,管束:制止。制裁。專制。制約。抵制。節制。制動。制海權。 法規,制度:民主集中制。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