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
又稱《中英通商章程》,為中英《天津條約》的補充條款。根據《天津條約》的有關規定,1858年10月(鹹豐八年九月)清政府派遣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到達上海,會同兩江總督何桂清等,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進行談判,於11月8日(十月三日) 簽訂此約。共十款,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是:承認鴉片貿易合法化,允許鴉片以“洋藥”名義進口,每百斤徵收稅銀三十兩;對進出口貨物一律按時價百分之五徵稅;洋貨運銷至內地或從內地運出土貨,按時價抽百分之二點五的子口稅,免徵其它一切稅項;邀請英國人幫辦稅務並嚴查漏稅、判定口界等事宜。這個條約為洋貨和鴉片大量涌入中國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