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籍法
即輸籍定樣。隋朝確定戶等及納稅數額的方法。隋文帝為搜括戶口,採納宰相高穎建議,行輸籍之法,即由中央確定依據資財劃分戶等的標準,從輕定額,寫成“定簿”,稱為“輸籍定樣”,頒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派人出查,以百姓三黨(三百家)或五黨(五百家)共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依戶等確定納稅數額,登記造冊,做為官府徵收賦稅的憑證。稅額既定,一使百姓無法逃稅,二使地方官吏難於肆意勒索。且輸籍法所定官稅比豪強私稅為輕,又使農民樂于歸附國家。該法實施後,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成為國家編戶,從而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輸籍法字典分解
輸籍法的解釋 隋 代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利用這一手段,搜刮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和抑制士族、豪強占有勞動人口,從而確保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資治通鑑·陳長城公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