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客戶逃移法
南宋孝宗時處置客戶逃移的專法。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宋廷採納夔州路轉運司建言,下令除將皇祐以來適用於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二州的客戶逃移專法擴大施行於夔(今四川奉節)、忠(今四川忠縣)、萬(今四川萬縣)、歸(今湖北秭歸)、峽(今湖北宜昌)、澧(今湖南澧縣)等州,即夔州全路外,又規定:①自令頒之日計算,凡佃客前此逃移他鄉不滿三年者,須連同骨肉親屬一併追還舊有業主,限兩月歸業。收留之家不得以其欠負為由,繼續拘占不放;已逃移三年以上者,如不願歸還舊主,即從佃客之便;如今後再有逃移,則不論三年與否,官府一律代為追還。②禁止任何地主豪富搶奪佃客,違者比照《略人之法》斷罪。③佃客被人拐誘,只歸還佃客本身給業主,不得拘其父母妻男,違者比照《和誘他人部曲法》斷罪。④假請佃賣田地、詐立戶者,依《詭名挾戶法》斷罪。⑤私匿客戶財物者,依《欺詐財物法》斷罪。此法對夔州路主佃關係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我國古代經濟發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淳熙客戶逃移法字典分解
淳熙的解釋 亦作“湻熙”。淳正熙洽。 唐 李商隱 《韓碑》詩:“嗚呼聖皇及聖相,相與烜赫流淳熙。” 宋 范仲淹 《體仁足以長人賦》:“君非仁,則曷享於推戴;人非長,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