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日本強迫清政府簽訂的關於結束中日甲午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清政府議和全權大臣、直隸總督李鴻章與日本政府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在日本馬關(今下關)春帆樓簽訂,原名《馬關新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十一款,附有《另約》、《議訂專條》各三款。主要內容是:中國承認朝鮮“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中國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二萬萬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日本得在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允許日本臣民在通商口岸任便設立工廠、輸入機器,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在華製造的一切物品得免徵各項雜稅;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漢奸分子;給予日本片面的最惠國待遇。《馬關條約》的簽訂,表明世界資本主義對中國的侵略開始進入帝國主義階段,不僅適應了列強對中國進行資本輸出的要求,使中國遭到更加殘酷的經濟掠奪;而且日本從此躍居亞洲強國,增強了在華的侵略地位,進一步加劇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爭奪角逐,從而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機。
馬關條約字典分解
條約的解釋 [treaty;pact]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