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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大綱

1922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工人進行勞動立法鬥爭的綱領。由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共十九條,主要內容是:勞動者有集會結社權;勞動者有同盟罷工權;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權;勞動者有國際聯合權;勞動者每日晝間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夜工不得超過六小時;十八歲以下之男女工及劇烈勞動之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禁止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如有特別事故,須得工會之同意,始可延長之;農業勞動者之工作時間,雖得超過八小時,但對於超過時間之工資,須以八小時制為標準而計算之;以法律保障農民之生產品價格,由農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規定之;劇烈有害衛生及法定之工作時間外之勞動,不得使十八歲以下之男女工為之;對於需要體力之女子勞動者,產前產後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應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資照給;十六歲以下之男女工,不得僱傭;為保障勞動者之最低工資計,國家應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項法律時,應許可全國勞動總工會代表出席,公私企業或機關之工資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各種勞動者,有由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之經濟機關、企業機關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國家對於全國公私各企業,應設立勞動檢查局,國家對於勞動者,應予以完全參加勞動檢查局之權利;一切保險事業規章之訂立,均應使勞動者參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業或機關中勞動者所受之損失,其保險費完全由僱主或國家分擔之,不得使被保險者擔負,各種勞動者一年勞動期間中,應有一個月之休假,半年中應有兩星期之休假,其期間內有受領工資之權;國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勞動者享有補習教育之機會。1922年8月中旬,勞動組合書記部登報發表正式通告,以《勞動法大綱》號召全國工會進行勞動立法運動。

勞動法大綱字典分解

勞動的解釋 (1) [labor;work]∶為了某種目的或在被迫情況下從事體力或腦力工作不勞動者不得食(2) [physical labor; manur labor]∶

也學習下:勞燕分飛【歷史典故】

《樂府詩集》卷六十八《東飛伯勞歌》:“東飛伯勞西飛燕,黃姑織女時相見。”伯勞,鳥名,據說此鳥性喜獨棲。黃姑、織女,均為星宿名。黃姑星一說指河鼓星,在牽牛北;一說即牽牛星,從詩意度之,似釋牽牛星為善。古辭二句描寫自然界的分合離聚現象。後因以“勞燕分飛”比喻親人或朋友的別離。元.王實甫《西廂記》二本四折:“他那裡思不窮,我這裡意已通,嬌鸞雛鳳失雌雄;他曲未終,我意轉濃,爭奈伯勞飛燕各西東,盡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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