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租戶調令
曹操向自耕農民徵收田租戶調的詔令。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打敗袁紹,占據鄴城(今河北臨漳西南)後,下令免徵河北地區當年租賦。同時將過去對兗州(治今山東金鄉東北)、豫州(治今安徽亳縣)農民實行過的按戶徵調綿絹的辦法,加以調整,頒布了“田租戶調令”。規定“畝收租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地方官不得再額外徵收。還規定豪強地主也一律交納田租戶調,不允許他們強迫他人代交和隱瞞人口。按戶徵收絹綿的戶調製,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丁為單位用貨幣交納人頭稅的剝削形式,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一次大的變動。
田租戶調令字典分解
田租的解釋 (1).即田賦。《管子·幼官》:“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毋乏耕織之器。”《漢書·成帝紀》:“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南朝 宋 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