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判官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元置,屬宣政院,秩正五品,員額三人,協助長官處理院內事務。

詞語分解

  • 宣政的解釋 .宣揚政教。 宋 范仲淹 《上執政書》:“若此後,諸處縣令特有課最可旌尚者,宜就遷一官,更留三載,庶其宣政者,可以成俗;其僥倖者,自從朝典。如此行之,三五年中,天下縣政可澄清矣。”. 唐 長安 宮
  • 判官的解釋 唐宋時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借指閻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謫興國州判官。;; 清; 張廷玉《明史;海瑞傳》詳細解釋.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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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遼、金、元三朝軍事行政機構招討司之副長官。位招討使之下,協掌司事。明朝沿元舊稱,始作為土官名號之一,武職。僅四川設一員,正六品。位次招討使,有自己所轄之土兵及地區。世襲,其承襲事隸兵部。清初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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