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國民黨政府任用人員考試中的一類。包括普通行政、財務行政、外教行政、法院書記官、監獄官、警察行政、衛生行政、建設、統計及會計、審計等各種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如下:一、高級中學畢業;二、曾在機關服務三年以上;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普通考試分為第一試、第二試、第三試或第一試、第二試。分三試的考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三試;分二試的考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依照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由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的《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普通考試的第一試及格第二試不及格者或第一試、第二試及格第三試不及格者,次屆應同類考試時得免除其第一試及第二試,惟均以一次為限,且僅適用於同地舉行的同類考試。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以後,普通考試依照高等考試改制成例,考試院得就普通考試擇定若干類分為初試與再試,初試及格後予以訓練,期滿再試,再試及格分發學習。參見“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字典分解
普通的解釋 (1) [ordinary;common]∶平常;一般普通人普通科學課程(2) [universal;general]∶普遍這些鄉鄰普通一請,一連兒熱鬧了三天。
考試的解釋 [examination;test;exam] 通過書面或口頭回答、現場操作等方式考查人的技能或知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