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司的監察職掌
宋制,稱監司者為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諸司。依《職制令》規定,“諸監司每歲分上下半年巡按州縣,具平反冤訟,搜訪利害及薦舉循吏,按劾奸贓以聞。”“諸監司歲以所部州縣,量地遠近,更互分定,歲終巡遍,提點刑獄仍二年一遍,並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書省。”“諸察訪所至,採訪在任官,能否奏,仍以知州通判治狀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諸監司按察官,每歲終,具發摘過贓吏姓名,置籍, 申尚書省。”
監司的監察職掌字典分解
監司的解釋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 漢 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後漢書·左雄傳》:“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