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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公事

官名。即提點刑獄,簡稱“提刑”或“憲”。北宋太祖開寶五年(972),遣常參官分往諸路,相度田土苗稼,點檢採訪公事。九年,復遣朝臣至江南道採訪。太宗端拱元年(988),改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掌本路司法、刑獄,審問囚徒,複查冤案,凡難決疑案與盜竊犯逃而不獲者,上奏朝廷,並監察所部官吏,舉廉能劾違法。後自置官署,稱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憲司。淳化四年(993)罷。真宗景德四年(1007)復置,以武臣為副職。天禧四年(1020)加勸農使,不久改提點刑獄勸農使,以武臣為副使。仁宗天聖六年(1028)復罷,八年又置,後又罷。明道二年(1033)再置。神宗熙寧二年(1069),令皆用文臣。南宋初復參用武臣,孝宗以後又專用文臣。


官名。宋置,又稱“提點刑獄”,掌所部獄訟而平其曲直,兼舉刺官吏。詳“提點刑獄”條。見《宋史·職官七·提點刑獄公事》。

提點刑獄公事字典分解

提點的解釋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點。 明 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 清 廢。 宋 蘇轍 《龍川別志》卷

也學習下:提舉萬壽觀【歷史官職】

宋朝宮觀官名。仁宗至和元年(1054),始以觀文殿大學士晏殊為之。後授例置官。品秩稍低者,則為同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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