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
懲戒機關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為臨時機構,必要時在中央或各省設立,議決關於委任官的懲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改為常設機構。設委員長一人,由各官署長官兼任;委員二至四人,就各官署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選派。後經內務部呈準,各省惟設於巡按使公署內,委員長由巡按使兼任。
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字典分解
文官的解釋 [civil official;civil servant;civil service] 非軍事官員
懲戒機關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為臨時機構,必要時在中央或各省設立,議決關於委任官的懲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改為常設機構。設委員長一人,由各官署長官兼任;委員二至四人,就各官署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選派。後經內務部呈準,各省惟設於巡按使公署內,委員長由巡按使兼任。
文官的解釋 [civil official;civil servant;civil service] 非軍事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