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城巡警總廳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轄之機構。光緒三十一年(1905),改外城工巡總局設。初隸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隸民政部。掌京師外城警務、民政及護衛皇帝車駕等事宜。置廳丞一員,從三品。轄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處及事務、巡查、守衛、軍裝、刑事巡查五所,左、右二分廳,官醫院,戒菸局,警備隊,偵緝隊。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九月巡警部成立,將外城工巡局改為外城巡警總廳,隸屬於巡警部。本廳總理外城一切警務,為管理京師外城地方司法、內務、公安的機關。原設的外城工巡局的各分局則改為本廳的各分廳。外城巡警廳設廳丞一人為長官,內部組織分為三處五所,與內城巡警總廳同。直轄機關有外城東、外城南、外城西、外城北四個分廳及外城教養局。隸屬內政部後,其組織機構與內城總廳相比,只少一個中分廳,其餘完全相同。參見“內城巡警總廳”。
外城巡警總廳字典分解
外城的解釋 (1).指塞外防邊的城堡。《漢書·匈奴傳上》:“是時 匈奴 不能為邊寇,於是 漢 罷外城,以休百姓。” 顏師古 註:“外城,塞外諸城。”(2).內城外之郭,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