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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自治公所

鄉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鄉自治制》,但未實行。其中規定,鄉的自治執行機關為自治公所,設鄉長一人,由鄉自治會選出,呈由縣知事委任,掌辦本鄉的自治行政事務;並得因事務的繁簡設鄉董一至二人,由鄉自治會選出。鄉長、鄉董均為名譽職,得由縣知事酌給公費。參見“鄉自治會”。

不妨一看:鄉里夫妻【歷史典故】

明·楊慎《升庵詩話•鄉里夫妻》:“俗語云:‘鄉里夫妻,步步相隨。’言鄉不離理,如夫不離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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