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員
官名。民國時,兼理司法事務的縣政府,設承審員,幫助縣長審理訴訟事件。承審員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國二十五年縣司法處成立,改稱承審員為審判官。
官名。北洋政府時期,凡未設法院的各縣,應屬初級審判廳或地方審判廳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縣知事審理。助理審判事務的有承審員,員額至多三人(地方事簡的可以不設),由知事選諳熟法律者為之,審判案件,由縣知事與承審員共同負責。承審員之下,並得設書記員一至三人及承發吏、檢驗吏等,均受縣知事與承審員的監督。國民黨政府時期,在未設地方法院的縣亦設承審員以佐助縣長掌管審判事務。屬於初級管轄案件由承審員獨自審判,由其本人負責,屬於地方管轄案件,得由縣長交由承審員審理,由縣長與承審員共同負責。
承審員字典分解
員國語字典 員 (員) yuán 人,工作或學習的人:員工。教員。演員。動員。復員。司令員。 指團體組織中的人:成員。團員。黨員。會員。 周圍:幅員遼闊。 量詞,常用於武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