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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廳檢察官

官名。清末總檢察廳屬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六人,正五品,奏補。分任本廳檢察事宜。

看一看:總制使【歷史官職】

官名。南宋高宗紹興五年(1135)置,以參知政事兼任,掌提領措置財用,創收總制錢。其官署為總制使司,或稱總制司。六年罷。 官名。北宋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財用,奏請令州軍再增收頭子錢及其他稅收二十餘項,合稱總制錢。孟庾罷,沈與求繼任。次年,沈與求罷,遂不復任命。其官署稱總制使司或總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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