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監察員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屬實業部。依照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礦業監察員規程》規定,常駐於礦業繁盛區域或重要礦場,其監察的事項為:一、奉行礦業法令事項;二、礦利保護事項;三、礦業保全事項; 四、礦業工程設施事項;五、礦產額及銷售事項;六、其他礦業上應行監察事項。關於未開採之礦、適於國營之礦、應行保留之礦、適於小礦業之礦、礦業經濟狀況、礦業停止情形、礦業經濟狀況以及實業部交查事項、其他應行調查事項,礦業監察員應隨時調查上報實業部。礦業監察員所監察的礦業區域或礦場內得因實業部的委任代行工廠檢查員職務。礦場發生重大事故時,礦業監察員應與礦業權者或主管人共謀救濟,並呈報實業部,但關於災變及罷工事件應會同工廠檢查員處理之。礦業監察員因工作之必需,可呈準實業部酌用助理員或雇員。
礦業監察員字典分解
礦業的解釋 [mining industry] 開採地下礦物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