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巡捐總局
官署名。清末京師稅收機關。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掌商民開市、失照歇業,收捐稅,罰款事。轄文案、調查、稽核、會計、收捐、議罰、收發七處及內、外城工巡捐局。置總辦一人。宣統二年 (1910) 撤,捐稅併入內、外城巡警總廳辦理。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三月由民政部奏準創設,掌京城地區的稅收。設總辦一人,會辦二人,委員三十二人,司事十二人,書記官二人,司書生八十六人,茶廚夫役三十人,巡官一人,巡長二人,巡警二十七人。內部分設文案、調查、稽核、會計、收捐、議罰、收發七處。分掌各項事務。總局下設內、外城工巡捐局,各設局長一人,文案、調查、稽核、會計、收捐、議罰、收發委員各一人,巡長一人,巡官十人,分理內、外城一切稅捐事務。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二月捐稅事務並人內、外城巡警總廳辦理,工巡捐總局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