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有犯法者不得任宿衛

歷史字典解釋

官員任用限制之一。漢代有此項規定,如《漢書·望之傳》即有“弟犯法不得宿衛”的記載。

詞語分解

  • 親屬的解釋 有血緣或姻緣關係的人;尤指有血緣關係的人又非親屬。;;《資治通鑑;唐紀》詳細解釋.親族。原指六世以內的血親,後亦指跟自己有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禮記·大傳》:“六世親屬竭矣。”《新唐書·薛苹傳》
  • 宿衛的解釋 見“ 宿衞 ”。 .在宮禁中值宿,擔任警衛。.保衛,守護。 .皇帝的警衛人員;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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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①西漢始置,丞相府僚屬諸曹之一,掌郵驛科程事,以掾主之。東漢、三國魏、晉丞相相國府、太傅府、太子二傅等府亦置,西晉末改以參軍為長官。南朝、北魏、北齊公府、將軍府,隋朝親王府、諸衛,唐朝親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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