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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置,為全國軍事最高機關,直屬國民政府,掌管國防綏靖事務,決定軍事規章制度及軍隊教育方針,審核軍費支配和軍實補充,主持軍事建設及軍隊編遣等。設委員長—人、副委員長二人、委員七至九人。參謀總長、軍政部長、訓練總監、海軍部長、軍事參議院院長、及本會各廳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中互推五至七人為常務委員。關於軍令事項,由委員長負責執行,其他事項,經會議決定後,交由主管部門辦理。下設辦公廳、審計廳、銓敘廳,各廳設正副主任各一人。


(1) 北洋政府時期第一屆國會眾議院常任委員會之一。設委員長一人,理事一人或數人;委員額數在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設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減為十五人。掌審查軍事事項。(2) 國民黨政府最高軍事機關。始設於廣州國民政府,依照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七月五日公布的《軍事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軍事委員會受中國國民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統率國民政府轄境內的陸海軍、航空隊和一切軍事機關。軍事委員會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的委員若干人組成,並從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軍事委員會轄有政治訓練部、參謀局、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秘書廳和兵工廠等機構。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八月,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通過《整理軍事案》, 撤銷軍事委員會及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改組為軍政部、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及軍事參議院。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一月,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定《軍事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復設軍事委員會,直隸於國民政府。其任務為統率國防“綏靖”事宜,決定軍事章制及軍隊教育方針,審核軍費支配及軍實補充,主持軍事建設、軍隊編制以及中將及獨立任務少將以上任免的審核。設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選定,由國民政府特任;並以參謀總長、軍政部長、訓練總監、海軍部長、軍事參議院院長及本會各廳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中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行政院院長得出席軍事委員會會議。關於軍令事項由委員長負責執行;關於其他事項,經會議決定後,交由主管部會辦理。軍事委員會下設辦公廳、審計廳、銓敘廳,各設正副主任一人,分掌會務。此外,並設國防設計委員會; 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行政院的禁菸委員會改隸軍事委員會,由委員長兼任禁菸總監。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軍事委員會的組織有所改變,直隸於國民政府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軍事參議院,均移歸管轄;行政院所屬的軍政部、海軍部也歸其兼轄。此外,增設航空委員會,主持空軍的事務;原來的國防設計委員會改為資源委員會,專管有關國防資源的調查研究;同時又設政訓、防空、軍法等處和進行特務活動的調查統計局。同年九月, 國民黨中央決議“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使陸海空軍最高統帥權,並授權委員長對於黨政統一指揮。”軍事委員會調整組織,分設六個部,在委員長和參謀總長指揮監督下分掌作戰、戰略、國防工業、國防經濟、國防宣傳、民眾訓練等事項。各部以數字命名,即第一部、第二部至第六部。此外,還設有國家總動員設計委員會、後方勤務部,衛生勤務部;後來又增設軍法執行總監部以及農產、工礦、貿易三個調整委員會,並在該三會之下設立水陸運輸聯合辦事處。六個部成立不久,國民黨中央常會決議了《非常時期黨政軍機構調整及人員疏散辦法》,軍事委員會的機構又有所調整:國民黨中央黨部的組織部、訓練部及宣傳部暫歸軍事委員會指揮;第二部撤銷,即以其職掌有關總動員的劃歸國家總動員設計委員會;第五部取消, 其職掌劃歸國民黨中央宣傳部;第六部以國民黨中央黨部的組織及訓練兩部併入。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一月,國民黨政府調整國家機構,將軍事委員會的第三部、第四部以及資源委員會、農業、工礦兩調整委員會合併於行政院的經濟部;海軍部暫行撤銷,其經管事項並歸海軍總司令部辦理。軍事委員會的禁菸委員會總會改隸行政院的內政部;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解除所兼禁菸總監的職務。軍事委員會的貿易調整委員會、對外易貨委員會及禁菸督察處均改隸財政部。原隸農產、工礦、貿易三調整委員會的水陸運輸聯合辦事處,改隸交通部。軍事委員會不設副委員長,增設參謀總長一人為委員長的幕僚長;副參謀總長二人輔助參謀總長;並增設政治部。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二月,國防會議改組為國防最高委員會,軍事委員會的國家總動員設計委員會改隸國防最高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添設戰地黨政委員會。在系統上,軍事委員會為國防最高委員會的下級機關,但國防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為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職權,對於狹義的國防並不甚過問,所以軍事委員會的機構仍相當龐大。委員長之下,除設參謀總長一人、副參謀總長二人之外,又設軍事參議官多名,備委員長的諮詢。軍事委員會所屬機構有:委員長侍從室、辦公廳、軍令部、軍政部、軍訓部、政治部、航空委員會、軍法執行總監部、銓敘廳、軍事參議院、兵站總監部(即後方勤務部)、戰地黨政委員會(後來撤銷)、海軍總司令部、撫恤委員會、軍事運輸統制局(後來裁撤)、調查統計局、中央幹部訓練團。抗戰勝利以後,根據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建議, 於民國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五月十五日撤銷軍事委員會及其所屬各機構,於同年六月一日組成了國防部。軍事委員會存在期間,雖然名義上隸屬於國民政府,實際上控制全國的軍事、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成了事實上的最高統治機關。

軍事委員會字典分解

軍事的解釋 [military affairs] 與軍隊或戰爭有關的事情曉暢軍事。——諸葛亮《出師表》軍事演習

也學習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歷史官職】

國民黨政府最高軍事指揮長官。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國民政府設立軍事委員會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均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選定,由國民政府特任。委員長為軍事委員會最高將官,由委員中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輔助委員長籌劃一切事宜;後來在常務委員之外,更設副委員長,有時一人,有時二人。至於委員的人選,當時規定軍事參議院院長、參謀本部的參謀總長、訓練總監部的訓練總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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